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恢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李可被执行人李丽本院在执行李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丽欠款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吉A0Z0**号捷达牌轿车。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按流拍价格47000.00元接受该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朝民初字第15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伟超
审判员 郭俊立
审判员 李长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世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