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3723号原告杭州美博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教工路557号503室。法定代表人吴超,经理。被告傅柏荣,男,196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上虞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住所地上虞市百官街道大普路350-366号。负责人骆月蓉。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美博医药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傅柏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美博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美博医药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美博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美博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潘水良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无代
书记员 张莉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