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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12326号

上海旭洲休闲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仪华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旭洲休闲服饰有限公司,上海仪华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2326号原告上海旭洲休闲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徐龙琴。委托代理人施煜,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骏,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仪华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旭洲休闲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仪华服饰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材料,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海平

人民陪审员  董孟范

人民陪审员  王晓蕾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钟益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