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民初字第592号原告苍梧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梧州市。法定代表人车丕泽,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聂炳春,该局员工。委托代理人张皓,该局员工。被告苍梧县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苍梧县。法定代表人黄燕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旭才,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富章,广西富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苍梧县国土资源局诉被告苍梧县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苍梧县国土资源局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苍梧县国土资源局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苍梧县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8576元,减半收取为542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苍梧县国土资源局负担。
审 判 长 陈国新
审 判 员 谭飞文
人民陪审员 潘贤洪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明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