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4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董祝飞被执行人蒙春晓被执行人唐小勇申请执行人董祝飞与被执行人蒙春晓;唐小勇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9日作出的(2013)象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裁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蒙春晓;唐小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董祝飞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蒙春晓;唐小勇偿还借款合同纠纷款77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开户行账号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先勇
审判员 高 璐
审判员 龙 韧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吕瑞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