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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5民初1172号

肖某某诉肖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5民初1172号原告肖某某,女,汉族,生于1948年2月29日,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肖某,女,汉族,生于1970年11月5日,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肖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500元人民币,由原告肖某某自愿承担。

审判员  苏荣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吴雅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