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9666号原告曾田,男,汉族,1975年6月25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白果村6组42号。被告张宇德,女,汉族,1930年9月3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白果村6组1号附1号。被告曾静,女,汉族,1969年7月8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石塔村14组28号附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田诉被告张宇德、曾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田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宇德、曾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曾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田撤回对被告张宇德、曾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曾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米俊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惠如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