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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9666号

曾田与张宇德,曾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曾田,张宇德,曾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9666号原告曾田,男,汉族,1975年6月25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白果村6组42号。被告张宇德,女,汉族,1930年9月3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白果村6组1号附1号。被告曾静,女,汉族,1969年7月8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石塔村14组28号附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田诉被告张宇德、曾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田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宇德、曾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曾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田撤回对被告张宇德、曾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曾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米俊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惠如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