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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催字第21号

宁波斯比特电动科技有限公司、茹策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宁波斯比特电动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嵊催字第21号

申请人:宁波斯比特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慈溪市逍林镇联明村杨家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茹策。申请人宁波斯比特电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浦发银行绍兴嵊州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000051/24533972,票面金额为30000元,出票人为浙江日发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自力机械有限公司,出票日为2015年10月14日,到期日为2016年4月14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斯比特电动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300元,由申请人宁波斯比特电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盼盼

审判员  吴纪华

审判员  朱国永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竹魏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