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嵊催字第21号
申请人:宁波斯比特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慈溪市逍林镇联明村杨家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茹策。申请人宁波斯比特电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浦发银行绍兴嵊州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000051/24533972,票面金额为30000元,出票人为浙江日发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自力机械有限公司,出票日为2015年10月14日,到期日为2016年4月14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斯比特电动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300元,由申请人宁波斯比特电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盼盼
审判员 吴纪华
审判员 朱国永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竹魏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