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402刑初344号公诉机关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代亚林,男,1975年8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199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在服刑期间因犯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1年7月26日刑满释放。2004年6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6月12日刑满释放。2008年7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两年,2010年7月27日解除强制隔离戒毒。2010年3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两年,2012年4月5日解除强制隔离戒毒。2012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1月28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西区检公诉刑诉[2016]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亚林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代亚林窜至安顺市西秀区顾府街恒远百货与图书路路口处,扒窃得被害人陈某某衣服荷包内的人民币600元,后其逃至“啄木鸟”鞋店内躲藏时,被公安民警发现抓获,查获赃款人民币600元,已发还被害人。认定的证实有: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照片说明,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照片说明,证人冯某、陈某甲的证言,被告人代亚林的供述。认为被告人代亚林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盗窃数额600元;2、系累犯。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代亚林八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代亚林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代亚林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代亚林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代亚林归案后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代亚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6年2月20日起至2016年9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柏 虹 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唐军(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