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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民初1735号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谢某某,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1735号原告谢某某。被告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文晓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豆海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