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1735号原告谢某某。被告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文晓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豆海刚 搜索“”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1735号原告谢某某。被告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文晓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豆海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