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7民初578号原告李登才,男,1963年1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代向银,男,1978年11月出生,汉族,原户籍地:四川省筠连县,现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登才与被告代向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登才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向代银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登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登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登才负担。
审判员 刘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袁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