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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7民初578号

李登才与代向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09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登才,代向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7民初578号原告李登才,男,1963年1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代向银,男,1978年11月出生,汉族,原户籍地:四川省筠连县,现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登才与被告代向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登才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向代银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登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登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登才负担。

审判员  刘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袁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