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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02民初227号

叶启良与左少发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叶启良,左少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02民初227号原告叶启良。被告左少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启良诉被告左少发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启良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启良自愿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启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叶启良负担。

审 判 长  徐义杰

审 判 员  周良文

人民陪审员  舒艳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军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