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02民初227号原告叶启良。被告左少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启良诉被告左少发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启良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启良自愿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启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叶启良负担。
审 判 长 徐义杰
审 判 员 周良文
人民陪审员 舒艳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军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