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3财保57号申请人李保刚。委托代理人李柱。被申请人商孝琨。(系鲁P号、鲁P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驾驶人)被申请人茌平信发物流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茌平县信发热电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胡峰,该公司负责人。(系鲁P号、鲁P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登记所有人)。2016年5月19日9时57许,商孝琨驾驶鲁P、鲁P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国柏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国柏路与城波街交叉口处,与李保刚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城波街由南向北行驶转弯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保刚受伤住院,双方车辆受损。赵县交警大队认定,商孝琨应负此事故同等责任;李保刚应付此事故同等责任。
申请人李保刚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商孝琨驾驶的登记车辆所有人为茌平信发物流有限公司的鲁P号、鲁P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就地扣押被申请人商孝琨驾驶的登记车辆所有人为茌平信发物流有限公司的现置放在赵县交警大队的鲁P号、鲁P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建芬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少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