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1510号
申请人(原告):刘志超
被
申请人(被告):徐峰本院审理刘志超诉徐峰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刘志超请求对吉林建集团有限公司所拨付给徐峰的建设工程款60万元予以提限。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申请人徐峰由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处获得的收入款人民币6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始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岳成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