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23民初1510号

刘志超对徐峰申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志超,徐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1510号

申请人(原告):刘志超

被

申请人(被告):徐峰本院审理刘志超诉徐峰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刘志超请求对吉林建集团有限公司所拨付给徐峰的建设工程款60万元予以提限。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申请人徐峰由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处获得的收入款人民币6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始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岳成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