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2630号原告周应元。委托代理人刘炜(特别授权代理),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070号。负责人童宏,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应元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应元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应元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应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邮寄费20元,共计2,695元,由原告周应元承担。
审判员 解静娴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尹代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