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2362号罪犯陶锋,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2012)丽云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撤销(2009)丽云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陶锋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之刑事判决的缓刑部分;被告人陶锋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与原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5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陶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陶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部分罚金269843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陶锋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陶锋准予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2日至2016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金 革
审 判 员 方 梅
审 判 员 吴益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记员 陈兰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