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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民终707号

张军与肖亮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肖亮,张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7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亮,男,1969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军,男,1969年4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上诉人肖亮因与被上诉人张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5)蒙民一初字第04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肖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由上诉人肖亮负担。

审 判 长  孙 震

审 判 员  张贝贝

代理

审判员  郜志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