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7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亮,男,1969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军,男,1969年4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上诉人肖亮因与被上诉人张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5)蒙民一初字第04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肖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由上诉人肖亮负担。
审 判 长 孙 震
审 判 员 张贝贝
代理
审判员 郜志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