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财保18号申请人李强,福建省福州市人,现住山西省泽州县。被申请人杭州灿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长乐路29号4幢210室。法定代表人姚延中,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迪瑞资产管理(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绿地运河商务中心3幢1501室。法定代表人姚延中,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李强因与被申请人杭州灿瑞投资有限公司、迪瑞资产管理(杭州)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杭州灿瑞投资有限公司、迪瑞资产管理(杭州)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亿元或者查封、冻结二被申请人持有的相应价值的上市公司流通股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作为共保体向本院出具保函,在保全财产2亿元限额内,共同为申请人提出的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审查查明,申请人李强与被申请人杭州灿瑞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被申请人迪瑞资产管理(杭州)有限公司7692.3万股股权转让与杭州灿瑞投资有限公司,同时约定,发生争议时向甲方(李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2016年5月9日,申请人迪瑞资产管理(杭州)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李强出具履约保函,承诺为保障被申请人杭州灿瑞投资有限公司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之义务,向李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双方股权转让合同至2016年5月31日届期。另查明,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被申请人迪瑞资产管理(杭州)有限公司持有的石化油服(股票代码600871)上市公司流通股票,2016年6月2日当日收盘价格为每股4.01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迪瑞资产管理(杭州)有限公司持有的石化油服(股票代码600871)上市公司流通股5000万股。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学明
代理
审判员 刘慧芳
代理
审判员 闫玥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温有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