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702财保11号之一申请人杨明军,男,汉族,1976年5月1日出生,住第七师。被申请人赵明禹,男,汉族,1974年7月15日出生,住第七师。
申请人杨明军与被申请人赵明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明军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明禹在第七师财务科2013年绩效工资305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杨明军提供其所有的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明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明禹在第七师财务科2013年绩效工资30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 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蒋益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