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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702财保11号之一

杨明军与赵明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明军,赵明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702财保11号之一申请人杨明军,男,汉族,1976年5月1日出生,住第七师。被申请人赵明禹,男,汉族,1974年7月15日出生,住第七师。

申请人杨明军与被申请人赵明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明军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明禹在第七师财务科2013年绩效工资305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杨明军提供其所有的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明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明禹在第七师财务科2013年绩效工资30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 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蒋益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