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256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住所地新密市。负责人樊建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大坡。系该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峰伟。系该行客户经理。被告牛建林,男,汉族,1967年7月19日出生。被告张国卫,男,汉族,1975年10月23日出生。被告郑关超,男,汉族,1983年7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诉被告牛建林、张国卫、郑关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玉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于淑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