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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执字第01182号

吴定丰与大冶市群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定丰,大冶市群力机械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字第01182号申请执行人吴定丰。被执行人大冶市群力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吴定丰与被执行人大冶市群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00000元,已执行标的额160000元,未结标的额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大冶执字第011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黄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