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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执912-1号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与王维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王维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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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912-1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法定代表人孙中华,局长。被执行人王维国。淄博市���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王维国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案,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淄国土罚字[2015]第73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拆除,根据鲁高法办[2014]97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推进不动产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意见》及淄办发[2015]41号《关于贯彻鲁办发[2015]35号文件》第二项规定“属地管理”的原则,本案中被执行人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由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拆除,并已裁定交付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一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5执912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田晓辉

审 判 员  高 飞

人民陪审员  张 雪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