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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执4-2号

泰州市源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江苏乐丰纸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泰州市源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江苏乐丰纸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4执4-2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源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法定代表人李如勤,系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乐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法定代表人袁安文,系该××总经理。泰州市源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江苏乐丰纸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泰姜溱商初字第001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江苏乐丰纸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前给付泰州市源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95万元,若江苏乐丰纸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泰州市源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50万元工程款范围内对江苏乐丰纸业有限公司的办公楼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届期,因被执行人江苏乐丰纸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查询了本地的房产和机动车辆管理机构及多家商业银行,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机动车辆登记记录,亦无银行存款。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乐丰纸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址于泰州市姜堰区沈高镇万众村的房屋一套,上述财产因有银行抵押,本院其他案件正在对其处分中。2016年5月20日,本院将查明和采取措施的上述事实书面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接到通知书后五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其在规定的时限内亦未能提供有价值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和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的房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5)泰姜溱商初字第001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江苏乐丰纸业有限公司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源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提出执行异议时,应当递交异议申请书正本和副本各一份。本载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广明

审判员  尤方成

审判员  章书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谢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