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104行初52号原告谢国志。委托代理人刘建民。被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法定代表人罗亿清。委托代理人刘杜。委托代理人李田方。被告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胡衡华。委托代理人林书妮。委托代理人张萍萍。
原告谢国志与被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长沙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行政强制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国志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长沙市人民政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国志负担。
审 判 长 刘翰旻
审 判 员 孙 昤
人民陪审员 章小桃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思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