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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行初52号

谢国志与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国志,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长沙市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104行初52号原告谢国志。委托代理人刘建民。被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法定代表人罗亿清。委托代理人刘杜。委托代理人李田方。被告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胡衡华。委托代理人林书妮。委托代理人张萍萍。

原告谢国志与被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长沙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行政强制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国志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长沙市人民政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国志负担。

审 判 长  刘翰旻

审 判 员  孙 昤

人民陪审员  章小桃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思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