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664号原告陈吉磊。被告吕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吉磊与被告吕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吉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吉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宋承峰
人民陪审员 江崇利
人民陪审员 黄兆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任鑫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