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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22执79号

颜廷民与舟山市六横焱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颜廷民,舟山市六横焱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22执79号申请执行人颜廷民。被执行人舟山市六横焱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张安兵,经理。申请执行人颜廷民与被执行人舟山市六横焱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嵊泗人民法院(2015)舟嵊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颜廷民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款1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标的款1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固定经营场所,亦无财产及存款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颜廷民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922执7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颜廷民若发现被执行人舟山市六横焱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信平

审 判 员 欧海军

审 判 员 陈燕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记员 金立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