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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1934号

原告张付堂诉被告康建军、武钦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付堂,康建军,武钦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1934号

原告:张付堂,男,195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春店乡张寨村。

被告:康建军,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马店镇沈郢村。

被告:武钦松,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双桥乡刘埔居委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付堂诉被告康建军、武钦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  宋敏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郁晓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