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1934号
原告:张付堂,男,195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春店乡张寨村。
被告:康建军,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马店镇沈郢村。
被告:武钦松,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双桥乡刘埔居委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付堂诉被告康建军、武钦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 宋敏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郁晓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