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612号原告李永生,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亚东,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甜甜,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素珍,女,193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国庆,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国建,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生诉被告李素珍、张国庆、张国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生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永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永生负担。
审 判 长 罗国昌
人民陪审员 任天才
人民陪审员 张小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爱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