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4民初62号原告曲延绍,男。委托代理人李赫文,系黑龙江李赫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玉良,男。委托代理人陈健奎,系泰来县铁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延绍诉被告包玉良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曲延绍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延绍撤回起诉。诉讼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曲延绍负担。
审 判 长 徐景波
代理
审判员 孙秀元
人民陪审员 XX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