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02民初1175号原告南通瑞和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文峰街道星火村一组。法定代表人蔡月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翔、刘亚(特别授权),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进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东路127号。法定代表人顾进生,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瑞和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进明纺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瑞和纸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瑞和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通瑞和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顾彬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蔡栋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