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929号
申请执行人:张立彪,男,汉族,1974年9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三乐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学军,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省三乐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立彪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三乐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6129元【其中,工程款劳务报酬15024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73元、案件受理费3205元、案件执行费220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峻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