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3432号申请执行人郑国年,男,1956年3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杜军,男,1974年8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杰,男,1983年9月30日生。被执行人南京恒久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葛关路815号-168。法定代表人,张杰。申请执行人郑国年与被执行人杜军、张杰、南京恒久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5)六大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郑国年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被执行人在另案中作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相关财产还在处理过程中。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的过程中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六执字第3432号案件的本���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张晓彬
审判员 王 敏
审判员 熊明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 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