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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刑初56号

郝×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当事人
蔡x,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刑初56号自诉人蔡x,男,53岁(1962年10月8日出生)。被告人郝×,男,28岁(1987年8月21日)。自诉人蔡x以被告人郝×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蔡x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郝×的起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蔡x自愿撤回对被告人郝×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蔡x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李中华

人民陪审员  郑淑琴

人民陪审员  叶 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红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