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刑初56号自诉人蔡x,男,53岁(1962年10月8日出生)。被告人郝×,男,28岁(1987年8月21日)。自诉人蔡x以被告人郝×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蔡x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郝×的起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蔡x自愿撤回对被告人郝×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蔡x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李中华
人民陪审员 郑淑琴
人民陪审员 叶 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红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