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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953号

杨明与魏义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明,魏义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953号原告杨明。被告魏义章。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与被告魏义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杨明负担。

审 判 长  俞天福

代理

审判员  俞天聪

人民陪审员  赵万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