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953号原告杨明。被告魏义章。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与被告魏义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杨明负担。
审 判 长 俞天福
代理
审判员 俞天聪
人民陪审员 赵万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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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与魏义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953号原告杨明。被告魏义章。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与被告魏义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杨明负担。
审 判 长 俞天福
代理
审判员 俞天聪
人民陪审员 赵万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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