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浙杭执民字第564-2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宏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木奄5幢3单元2号106室。法定代表人吴虹。被执行人美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182号金融大厦805室。法定代表人唐哨风。被执行人美达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278号。法定代表人唐哨风。被执行人蔡挺,男,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国立公证处(2013)杭证经字第118号公证书和(2013)杭证执字第365号执行证书,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8月30日前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美达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大明路28号上河明苑2-5幢负一层3-10室储藏室(建筑面积8.42m²),南京市大明路28号上河明苑2-5幢负一层3-11室储藏室(建筑面积8.42m²),南京市大明路28号上河明苑2-5幢负一层3-15室储藏室(建筑面积9.77m²),南京市大明路28号上河明苑2-5幢负一层3-16室储藏室(建筑面积8.42m²),南京市大明路28号上河明苑1幢负一层31号储藏室(建筑面积16.40m²)进行公开拍卖,于2016年5月9日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成交,最终由买受人廖玲莉以总价147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付清全部成交价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美达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大明路28号上河明苑2-5幢负一层3-10室储藏室(建筑面积8.42m²),南京市大明路28号上河明苑2-5幢负一层3-11室储藏室(建筑面积8.42m²),南京市大明路28号上河明苑2-5幢负一层3-15室储藏室(建筑面积9.77m²),南京市大明路28号上河明苑2-5幢负一层3-16室储藏室(建筑面积8.42m²),南京市大明路28号上河明苑1幢负一层31号储藏室(建筑面积16.40m²)[房产证号分别为:宁房权证秦初字第××号,273297号,273630号,273632号,273317号;丘权号分别为:383010-VII-32,383010-VII-33,383010-VII-37,383010-VII-38,383010-II-121]归买受人廖玲莉(公民身份号码:)所有。
二、买受人廖玲莉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士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娄佳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