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1710号原告陈开萍,女,汉族,生于1966年7月27日,住达州市达川区。委托代理人张友国,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正忠,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24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朱生平,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28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支公司,住所达州市通川区桑树巷13号。负责人毛坚庆,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川区支公司,住所达州市达川区通达西路保险街2号。负责人翟占川,该公司经理。
原告陈开萍诉被告杨正忠、朱生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川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经登记立案后,原告陈开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开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开萍撤诉。
审判员 刘国专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唐文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