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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3民初1436号

钦州市雨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林成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钦州市雨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林成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3民初1436号原告钦州市雨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银河街25号。法定代表人黄星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心杨,该公司员工。被告林成武。钦州市雨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林成武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钦州市雨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出于自愿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钦州市雨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钦州市雨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诗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检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