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81民初413号原告黄某清被告罗某芝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清与被告罗某芝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清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黄某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清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 庆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石朝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