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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1204号

朱文学与姚朋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文学,姚朋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204号申请执行人朱文学,男,1970年5月2日生,汉族,山东省临沭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姚朋波,男,1979年2月28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朱文学与被执行人姚朋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5)河民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朱文学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8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姚朋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5年12月6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全部履行。经本院查询存款、车辆、房产、债权等情况和社会调查后,查明被执行人姚朋波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河民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如有查封,请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提前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洪波

审判员  咸彦江

审判员  徐 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齐学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