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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30执94号

叶春兵与张福祥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5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春兵,张福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30执94号申请执行人叶春兵,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被执行人张福祥,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申请执行人叶春兵与被执行人张福祥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30民初6号民事调解书和申请执行人2016年6月2日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该案于2016年6月2日早上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44984元。2016年6月2日下午申请执行人叶春兵以与被执行人张福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回向本院提交的执行申请书。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之规定,准予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30民初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强华忠执行员  牛金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黑艳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