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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3192号

李政与河南沃尔玛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政,河南沃尔玛商业零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3192号原告李政,男,汉族,1976年4月15日出生。被告河南沃尔玛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SeanJohnClarke。本院受理原告李政诉被告河南沃尔玛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董亚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 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