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2民初745号原告黄汝芳,女,1962年6月13日出生,壮族,钦州市人,农民,住钦州市钦南区。委托代理人张湘东,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钦州市桂鑫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法定代表人黄桂彬。委托代理人韦福年,广西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汝芳与被告广西钦州市桂鑫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汝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1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730.50元,由原告黄汝芳负担。
审判员 杨辞冬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邓龙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