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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4704号

杨静宁与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巴南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杨静宁,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巴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4704号原告杨静宁,男,196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巴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云篆山水小区云锦路3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304869960D。负责人郑权。本院受理的原告杨静宁与被告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巴南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静宁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静宁系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静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

代理

审判员  霍袁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田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