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民终15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宝瑞德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邗江区瓜洲镇建华村兴华路106号。法定代表人杨延恭,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安亮,男,汉族,1953年3月13日出生,住扬州市广陵区。原审被告杨延恭,男,汉族,1958年8月8日出生,住扬州市邗江区。原审被告郭士根,男,汉族,1964年1月30日出生,住扬州市邗江区。
上诉人扬州宝瑞德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贺安亮、原审被告杨延恭、郭士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5)扬邗民初字第5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16年4月5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宝生
代理
审判员 莫俊秀
代理
审判员 高济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灿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