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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2民初1224号

原告刘XX诉被告XX县XX装修有限责任公司、穆XX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19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XX,XX县XX装修有限责任公司,穆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2民初1224号原告刘XX,男。被告XX县XX装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穆XX,男。

原告刘XX诉被告XX县XX装修有限责任公司、穆XX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本院诉讼期间,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予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刘XX承担。

审判员  戴景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利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