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91民初331号原告锦州宏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洛阳路三段19-1-1号403室。法定代表人刘春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许红,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永科,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波,女,1976年9月22日生,汉族,无业,住锦州市古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宏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已将物业费补交,原告锦州宏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锦州宏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锦锦州宏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利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 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