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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01664号

湖南讯通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智慧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南讯通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智慧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0166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讯通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法定代表人丁艳,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智慧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法定代表人熊佳玲,董事长。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岳民初字060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智慧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按该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智慧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6061.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智慧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得收入106061.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湖南智慧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文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阮倩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