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川1503执236-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向阳与被执行人宜宾市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向阳申请将宜宾市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宜宾市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宜宾市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员 陈兵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