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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8民初1170号

王石广与河南裕华星光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石广,河南裕华星光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8民初1170号原告王石广,男,1971年3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西显、孔亚丽,系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裕华星光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0716637F。法定代表人白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皓,系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菲,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石广诉被告河南裕华星光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石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72元减半收取4536元,由原告王石广负担。

审 判 长  吕岳督

人民陪审员  张天福

人民陪审员  朱国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