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2执198号申请执行人赵卫国,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广西长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南珠东大街19号信用大厦。法定代表人杨瑞声,董事长。赵卫国与广西长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钦南民初字第2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卫国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建华
审判员 陆善权
审判员 宁蓉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朝伟 百度搜索“”